中華技能教育暨潛能開發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技能教育暨潛能開發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為提升就業、轉業、創業及第二專長等之技能教育訓練,也為協助配合政府政策規劃之職業訓練,辦理在職與失業勞工各項職業訓練。並得經國內相關主管機關授權,針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相關從業人員予以培訓,開發潛在能力,以期適才適能,提早了解自已的專長及能力,以提升相關從業人員的專業水準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各項職業技能、第二專長、潛能開發、才藝等訓練。
二、配合推行政府政策,接受政府或社會團體委託辦理之各項職業技能與才藝訓練之培訓及學術與公益服務活動之推展事項。
三、辦理各項相關職能與技能之證照和訓練及才藝競賽活動。
四、協助一般企業、自營就業、失業者辦理各項技能教育訓練與技藝進修課程推廣及各項技能與職場證照培訓之資訊發布。
五、編撰並出版相關行業職能與技藝教材及書刊。
六、各項相關潛能與第二專長培訓之研究、應用、評鑑、認證及推廣事項。
七、編撰並出版相關訓練技能、才藝與潛能開發之教材及書刊各項相關技能、才藝與潛能開發培訓之研究、應用、評鑑、認證及推廣事項。
八、協助就業民眾創業輔導及就業輔導。
九、辦理各項技能與職場證照事宜。
十、辦理協助政府社會福利照護單親弱勢及家庭學習教育扶助。
十一、辦理協助政府各類文化創意產業結合推展活動。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十三、因應少子化,協助加強親子教育教學與諮詢。
十四、辦理各項親子全腦教養活動及相關人才培訓。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